> 相關法規

相關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 (2023.07.01)

2021.08.24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1974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0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 (88)台內字第 20932 號函定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082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0910034826 號令定自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86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23、7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76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40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治字第 0970029826 號令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9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治字第 0980005093 號令發布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第 16 條,定自同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97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5、21、36、38、74、88  條條文;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院臺治字第 1000065833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十二月九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36~38、91條條文;並增訂 38-1~38-9 條
   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40123882 號令發布定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1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047080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告第 5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第 94   條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
   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61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11、23、2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00006379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10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8、13~15、17~22、24、26~28、30~34、36~39、47~50、55、
56、59、63~72、79、86、88~92、9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10002552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4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6、8~10、12、15、18、21、22、23、24~26、29、31~33、
36、38、38-1、38-4、38-7~38-9、47~49、52、
55~57、64、65、68、70、74、75~80、83、85~87、88、95 條條文 ;增訂第 7-1、21-1、23-1、

72-1、74-1 條條文;刪除第 40~46、84 條條文及第七章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立法院秘書長台立院議字第 1120702779 號函勘誤第 2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21043343 號令發布第 3、5、6、8~10、12、21、22~23-1、25、26、31~33、52、55~57、65、
75、76、78~80、86、87,及刪除第七章(第 40~46條),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7-1、15、18、21-1、 24、29、36、38、38-1、38-4、
38-7~38-9、47~49、64、68、70、72-1、74、74-1、77、83、85、88、95,及刪除第 84 條,定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入出國及移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