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居台灣
外籍人士
「移民」行業在臺灣屬於「特別許可業務」,無論代辦移民到國外或移民到台灣,皆需由「內政部移民署」特別許可並核發「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後,才可以代辦移民相關事務。
提醒您:申辦移民時,務必確認代辦業者是否為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之合法移民公司。
以下會員機構承辦移居台灣業務
外 籍 人 士
持有外國護照者,非為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人民,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申請來台停留、居留或定居。
A、移民資訊
一、來台居留
(一) 投資居留
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二) 工作居留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三) 創業家簽證
為吸引國外優秀人才來台成立創新創業,故開辦『創業家簽證』,得以個人或團隊方式申請。(每一申請團隊至多以三名為原則)
經審查機關審查許可後,可獲得初簽1年之居留權,居留期間屆滿前,可依相關資料至多延長居留2年。
(四) 依親居留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未滿20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二、永久居留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有5年每年居留超過183日。